有關知識產權的爭議,包括知識產權可否強制執行、侵犯知識產權或知識產權的存在、有效性、擁有權、範圍或期限或任何其他方面的爭議,都是屬於就涉及的事實進行裁決。現時,仲裁裁決通常是終局的,針對仲裁裁決提出上訴十分困難,只有少過5%的案件可以進行上訴。一般而言,當事人只能就仲裁員本身有誤或有其他不當行為提出上訴。
我在1月5日舉行的《2016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上,質疑條例草案會否令更少人選擇以仲裁形式處理關於知識產權的爭議。
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李秀江女士表示,現時條例可讓仲裁雙方協議選擇加入條款,允許基於法律問題提出上訴,修訂條例草案可增加仲裁方的選擇。